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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家意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职位

2020-10-20/ 阿城新闻网/ 查看: 214/ 评论: 10

摘要原标题:浅析专家意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职位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司法实践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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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浅析专家意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职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司法实践中存在如许一种常见的征象:为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更充实的说理,有的当事人会约请法学专家对于疑难庞大案件举行研讨,并由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其中部门当事人会直接将专家具名确认的专家意见书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或者供法官参考的书面质料。以商标案件为例,争议焦点每每聚焦于特定标志的可注册性或可使用性、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商标标志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不侵权抗辩规则的适用、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简直定等。每起商标案件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详细情况加以分析,而千差万别的案情和相对固化的法律规则使得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为取得公正的结果,专家意见以书面情势进入法庭,成为我国司法体系中应运而生的产物,尤其是在立法随科技与经济发展变更较为明显的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专家正在渐渐成为推动立法的中坚气力和学术权势巨子。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专家意见是专家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或法院委托(尤其是指前者),针对知识产权疑难案件的研讨,根据相干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之外对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举行论证,形成的笔墨型见解与结论,由当事人提交到法院或者由法院参考,从而进入特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历程的书面质料。专家意见的特点是在具有专业性、权势巨子性的同时,保持了中立性、客观性。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专家意见的定性和效力存在一定争议,各法院的态度亦不相同。

专家意见的定性和效力

以商标案件为切入点举行研究,可以发明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专家意见至少存在以下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专家意见不属于证据,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持此类观点的法院认为,判断是否组成商标侵权的专家意见仅代表小我私人意见和观点,不是法律划定的证据情势,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第二种观点认为,专家意见属于证据,并对专家意见的效力举行评述,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鲁民终892号讯断中指出,由于专家并未出庭接受质询,且专家并非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主体,法院对专家意见不予采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判书指出,由于专家意见是代表一方当事人出具的法律意见,法院联合案件相干事实举行分析,但由于该案专家意见并没有思量到全部在案证据,包括与字号权、在先使用、未注册知名商标相干的证据,故法院认为专家意见是不全面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提交的专家意见不是证据,但可以作为参考质料供法院考量,其效力是有限的,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京73民终92号讯断中指出,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专家及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两份专家论证意见予以充实思量,但专家意见不能成为案件定性及赔偿的充实依据。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干司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定性需要在目前相干规则和制度中举行比力分析。

第一,专家意见并非一方署理意见,也不可视为当事人陈述。联合前文的分析可知,专家的权势巨子职位和客观中立的态度,与代表当事人利益的署理状师差别。虽然专家意见可能出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但同诉讼法上的司法判定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一样,这不会改变专家意见自己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不会背离事实与法律作出不切合规范的意见。但需要指出,一方当事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中明确认可于该方倒霉的事实的,应适用自认的划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三条划定,在起诉状、答辩状、署理词等书面质料中,当事人明确认可于己倒霉的事实的,适用自认的相干划定。自认制度是较为成熟的制度,包括详细认定的情况、推翻或打消的条件。为契合诉讼法律规范、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干事实质料供专家分析而出具的专家意见,被该方当事人提交至法院后,应属于视为自认的书面质料的领域。

第二,专家意见可组成证据,而且组成书证。专家意见中对于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干事实证据的解构、组织、整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根据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全部证据举行专业性分析息争读,切合证据证实事实的要求,因此专家意见可能并非仅涉及法律解释与适用,其对于事实的掌握可以指引审理思绪和偏向。司法实践中,简朴地将专家意见排除在证据之外,忽视了部门专家意见的焦点是事实整理息争读。由于专家自身未出庭,故不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差别于外洋的专家证人;由于其受一方当事人委托的情况,虽然自己具有中立态度,但并非基于特定利益,以是亦差别于外洋的法庭之友。在情势上,由于专家并未出庭参与诉讼历程,在我国当前诉讼证据体系中,专家意见自己应属于书证。对于此类专家意见事实部门的效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联合相干证据综合考量。

第三,专家意见差别于书面质证意见。专家意见中与证据的正当性、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实力问题的有关的论证对于确定事实及后续法律适用有紧张意义,其接纳逻辑推理思维和总结的一样平常生活经验规则更是质证的要害环节,但书面质证意见仅指针对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提出证据的质询意见,而专家意见主要内容是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或者全部所掌握证据的意见。

第四,对于明确排除事实部门分析、仅针对法律问题举行分析的专家意见,系法律适用的学理解释。由于部门法学专家对于事实部门无法观其全貌,故在专家意见中明确指出仅针对法律问题提供解释和发起,不对当事人提供质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卖力,其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属于学理解释。相比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而言,学理解释虽然更普遍,但是缺乏法律效力,法院是否参考取决于法官自身的心田确信,也不会在讯断中指明是否采取了专家意见,故使得专家意见的作用大打扣头。

综上所述,专家意见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恰当的定位,导致实践中适用的杂乱。笔者发起直接在诉讼中引入专家意见这种书面文件情势,作为差别于证据、署理词等情势的新的独立的讯断依据和参考,而专家意见制度非常适合从疑难庞大案件频发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先行先试。

发起创设专家意见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法院对于专家意见的态度,应当是在认定其专业性、权势巨子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加以批判性认定,取其英华,而不应片面、轻率地认为其不属于目前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而不予答理或者将其与一方当事人署理词等同视之。现实上,根据已有相干观察,大部门的法官都会非常器重专家意见。在如许的配景下,专家意见制度需要被正当化和规范化。

在重大疑难案件中,有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智库的参与,一定水平上可以或许减轻法院事情量,而且可以实现“兼听则明”,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从而促进案件公平正义;法律认可专家意见对于学界的科研发展同样意义非凡,学理和实务的联合中对于专业性的尊重,也为全面构建法治社会起推行动用。当前及可以预见的未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量激增,科技与期间快速发展总是会逾越知识产权法律法例详细调解的范围,在如许的配景下,专家意见不失为缓解司法资源紧张、增补和完善在法律空缺时法院裁判说理的一剂“良药”。因此,笔者发起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率先推进专家意见制度的创设。(中国政法大学 冯晓青 郭雅菲)

(本文仅代表作者小我私人观点)

(编辑:梁艳超)

要害词 : 知识产权商标法律 我要反馈 新浪科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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